(國資辦函發[1997]31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有資產管理局:
你局桂國資評字[1997]16號《關于國有企業兼并破產中有關資產評估問題的請示》收悉。現函復如下:
1.關于“具有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證的資產評估機構”和“具有土地估價能力的資產評估機構”的關系問題。鑒于目前評估機構過多過濫,企業被迫重復評估、重復交費這一突出問題,國發[1997]10號文件明確,從事企業破產財產評估的資產評估機構都必須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證。在國務院91號令中,資產評估機構具有特定的法律含義,即“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臨時評估機構”(見國務院91號令第二章第九條對資產評估機構的定義)。資產評估機構都應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管理。已經取得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予的國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有的具有土地估價能力,有的不具有土地估價能力。誰具有土地估價能力,誰能從事包括土地在內的企業破產財產的評估業務,要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來認證。
2.關于企業破產財產“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評估結果”和“涉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或涉及改變出讓合同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評估結果后并入整體資產評估結果”的關系問題。在國家現行財務會計制度中,土地使用權是企業資產的一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處置方式的改變并不導致國家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改變,國發[1997]10號文件第四部分中“其中”二字,說明土地確實是企業破產財產的一部分;由于土地使用權在企業破產財產中處于重要地位,為了發揮土地管理部門的作用,在涉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或涉及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的結果確認上,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確認后并入整體資產評估結果,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整體資產評估結果進行最終確認,國發[1997]10號文件第四部分中“企業破產財產應以評估確認的價格為依據”的規定,說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只能是整體資產評估結果。
國有企業破產財產評估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在實際工作過程中,要注意做好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以確保國家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工作的順利實施。
199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