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產發〔1996〕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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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資產發〔1996〕31號文)的有關規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統一研究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境內企業)》。該證從1997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現將產權登記證的式樣及填列要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境內企業)式樣(略)
附件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境內企業)具體填列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境內企業)》印有國徽、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印章及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局長簽名,并印有防偽標志;列有證件編號、正文、發證機關;附有企業一般事項欄、占有國有資產情況欄、審定機關意見欄、發證事項欄及年檢情況欄,各事項含義及填列要求如下:
一、編號: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企業合法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時,賦予企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境內企業)》的編號。該碼由四層15位數字組成:
第一層 用一位數字標識企業的行政隸屬關系。即:用1標識中央企業;
用2標識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企業;
用3標識省轄市(含地區、州、盟、省直轄行政單位)企業;
用4標識縣(含市轄區、地轄市、省直轄縣級市、旗)企業;
用5標識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資設立的企業;
用6標識不同地區投資設立的企業。
填列口徑與占有產權登記表一致。
第二層 用三位數字標識企業的行政主管機關。
按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的國家標準《中央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其他機構名稱代碼》(GB/T465790)填列(地方比照填列),填列口徑與占有產權登記表一致。
第三層 用六位數字標識企業所在區域,按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的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226095填列,填列口徑與占有產權登記表一致。
第四層 用五位數字標識企業領取產權登記證的順序號,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先后順序編排,即從00001號排到99999號。
二、正文:是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企業權利義務的規定。全文為:“根據國務院192號令頒發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經審定,同意×××依法占有、使用國有資產,并負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特發此證。”其中×××表示占有、使用國有資產企業全稱。
三、發證機關:指具體辦理企業產權登記的本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四、印章:指具體核發企業產權登記證的本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局章,國家局蓋核發企業產權登記證的業務司章。
五、企業一般事項欄:
本欄中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郵政編碼、開業日期、組織形式、批準單位、批準文號、批準日期、注冊號、注冊資金、主營范圍、主管部門的含義及填列與占有產權登記表相關事項一致。
六、企業占有國有資產情況欄:
本欄中企業單位統一代碼、國家資本、國有法人資本、國有資本合計、實收資本的含義及填列與占有產權登記表相關事項一致。
(1)企業單位統一代碼:按國家技術監督局核發的企業單位統一代碼填列。
(2)國家資本:指國家或有權代表國家投資機構或部門以各種形式實際投入本企業,用以承擔義務和據以享有權利的資金。
(3)國有法人資本:指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公司)用其占有的資產實際投入本企業,用以承擔義務和據以享有權力的資金。
(4)國有資本合計等于國家資本與國有法人資本之和。
(5)實收資本:即企業當期資產負債表中的實收資本。
實收資本等于國家資本、法人資本(含國有法人資本)、外商資本與個人資本之和。
國家資本、國有法人資本、國有資本合計、實收資本四欄數據用大寫數字填入。
七、審定意見欄:
(1)經辦人: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受理企業產權登記,審查同意發給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境內企業)》的經辦人。
(2)審核人: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領導經辦人工作的負責人。
(3)審批人: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領導審核人且分管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的負責人。
八、領發證事項欄:
(1)發證日期: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第一次發給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境內企業)》的時間。
(2)換證日期:指企業因發生國有產權等事項變動后,重新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境內企業)》的時間。
(3)領證人:指企業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境內企業)》的經辦人。
九、年檢情況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境內企業)》的年度檢查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經營報告書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表審查后,填列有關數據并加蓋合格印章。
凡不按時進行年度檢查的,企業持有的產權登記證將從該年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199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