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企發(1994)91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處):
為規范上市公司國家股權管理,維護國家股權益,經商中國證監會,現對上市公司的國家股配股、股權轉讓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股持股單位(含受托行使國家股權單位,下同)在處理上市公司配股時應嚴格按照國資企發〔1994〕12號文件規定執行,正確、有效行使股權。在股東大會決定配股事宜時,切實維護國家股利益,不得盲目贊成配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可贊成配股:第一,股份公司確需籌集資金;第二,籌資最佳途徑為增加股本;第三,保持現有股權比例不被稀釋;第四,國家股股東有能力追加股本投資。如國家股持股單位所持股份在股份公司中不占控股地位,無力阻止配股的,應設法購買配股或有償轉讓配股權,不得放棄配股權。
二、轉讓上市公司國家股配股權或者以其他方式單方減少國家股份數量和比例,須在公司董事會或國家股持股單位擬定初步方案后,由國家股持股單位向初審及復審部門事先報送轉讓配股權、減少國家股份數量和比例的理由等有關說明材料。
三、國家股權由地方有關部門、單位持有的,國家股持股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并由其初審后,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復審;國家股權由中央有關部門、機構持有的,國家股持股單位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核。
凡是涉及到上述情況的,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的復審及審核文件是證券監管部門復審配股和上市公司編制股份變動報告的必備文件。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199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