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辦函發[1994]89號)
福建省國有資產管理局:
你局(94)閩財國資函字第18號文收悉。現就關于已開辦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方投資比例占50%以下的企業,發生《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八條的有關情形時是否要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是否必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辦法》和《細則》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凡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細則》第八條的有關情形時,都應進行資產評估。
非國家控股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資產評估,由董事會批準資產評估申請和對評估結果的確認。經董事會確認評估結果的資產評估報告應抄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199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