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以下稱簡《辦法》)。為更好落實《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自2014年以來,為構建市場監管領域信用體系,原工商總局相繼推動出臺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等法規規章,初步構建了以企業信息歸集公示、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為主要內容的信用監管制度體系,有力支持商事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等工作。
當前,隨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深入推進,修復制度不健全、信用修復難等問題愈發凸顯。主要表現為公示期限較長、信用修復程序不完備、與其他部門不協調等問題,迫切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市場監管部門信用修復制度。
黨中央、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信用修復工作,《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以下簡稱國辦發〔2020〕49號文件)等都對各部門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提出明確要求,為市場監管部門健全完善信用修復管理制度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據。近年來,部分地方通過信用修復工作試點,開展了有益探索,積累了一些經驗,為健全完善信用修復制度奠定實踐基礎。
在這種背景下,市場監管總局將散見于現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和新修訂的《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中相關規定進行整合,明確信用修復管理概念、條件、方式和程序,形成統一規范的市場監管部門信用修復管理規定。
二、《辦法》出臺的意義是什么?
健全信用修復制度是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當事人申請解除懲戒措施、重塑信用的制度保障。出臺《辦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對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辦法》通過健全完善信用修復管理制度機制,推動解決信息公示期限較長、信用修復機制不健全等問題,有利于鼓勵違法失信當事人重塑信用,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構建放管結合、寬嚴相濟、進退有序的信用監管新格局,為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促進高質量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三、《辦法》制定的主要原則是什么?
一是堅持依法依規,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和部門規章進行制度設計。二是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針對已經履行法定義務、作出守信承諾并主動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的當事人,依據規定的程序、條件實施信用修復。三是遵循“誰列入、誰處罰、誰修復”原則,明確市場監管領域各業務條線職責分工。四是堅持分級分類施策,綜合考量違法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設置與違法失信程度相對應的修復時限、條件等,確保過罰相當。五是按照便捷高效原則,規定線上和線下兩種申請途徑和修復結果的告知方式,方便當事人辦理信用修復。
四、《辦法》規定的信用修復對象和方式是什么?
按照國辦發〔2020〕49號文件、《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等有關規定,信用修復的對象包括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當事人。
《辦法》第二條針對不同的違法失信情形,規定了不同的信用修復方式。針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應當予以移出。針對被標記為個體工商戶異常記載狀態的,應當予以恢復。針對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應當予以提前停止公示。、
五、經營異常名錄信用修復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辦法》第五條規定了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信用修復條件:(一)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并公示的;(二)已經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三)已經更正其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公示信息的;(四)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當事人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的。
滿足上述條件的,可依據《辦法》規定申請經營異常名錄信用修復。
六、行政處罰公示信息信用修復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有關規定,按照過罰相當、分級分類的原則,針對不同領域行政處罰,綜合考量行政處罰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設置與違法程度相對應的修復時限、條件,確保懲戒與教育相統一。一方面《辦法》第六條規定一般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六個月后可以申請信用修復。對于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領域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一年,方可申請信用修復,進一步強化失信懲戒。同時,規定當事人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后方可申請信用修復,以鼓勵違法失信當事人主動糾錯、改過自新。另一方面《辦法》規定申請信用修復前“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未在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旨在對“屢罰屢犯、屢禁不止”的當事人強化信用監管,避免信用修復濫用。
七、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用修復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一年,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未再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為了做好行政處罰措施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的銜接,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中行業禁入、限制從業的規定,《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不得申請提前移出”,強化對被實施行業禁入、限制從業的嚴重違法失信情形的失信懲戒。
八、當事人申請信用修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辦法》第八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信用修復,應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復申請書;(二)守信承諾書;(三)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四)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信用修復的申請和辦理方式有哪些?
為了方便當事人申請信用修復,《辦法》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到市場監管部門,或者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時《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通過紙質、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網絡等方式告知當事人,方便當事人,提高辦理效率。
十、信用修復管理中如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信用修復制度旨在鼓勵違法失信當事人重塑信用,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辦法》在保護當事人信用修復權益方面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規定受理程序。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二是明確工作期限。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信用修復程序,不得無故拖延。三是當事人不服市場監管部門信用修復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監督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實施信用修復。
十一、市場監管部門如何開展協同修復?
為提升信用修復效能,《辦法》加強部門間協調聯動,強化協同修復。在申請條件和審核時限等方面,盡量保持與其他部門規定協調一致。《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在作出信用修復決定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門。同時規定按照“誰認定、誰修復”原則,市場監管部門在收到相關部門提供的信用修復信息后,在五個工作日內配合在公示系統中停止公示、標注失信信息,避免“重復修復”、“多頭修復”。
十二、信用修復管理中如何確保依法履職?
信用修復直接關系當事人切身利益,《辦法》規定市場監管部門未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上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等予以處理,加大對違法違紀人員責任追究力度。同時規定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通過自查、大數據分析和投訴舉報等手段,及時監測有關工作情況,進一步強化履職監督,避免權力濫用,嚴禁收取任何費用,確保依法依規開展信用修復。
(來源:市場監管總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