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嚴重失信?由誰認定?怎么實現懲戒?誰來懲戒?用什么措施懲戒?認定和懲戒后如何申訴、修復?該懲戒未懲戒怎么辦?在遼寧,這一連串問題將有明確答案。
《遼寧省懲戒嚴重失信行為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5月27日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將于8月1日正式實施。
在當天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孫映雪介紹了有關情況。
她表示,省委將法治環境、信用環境建設作為解決營商環境問題的突出任務,要求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健全完善社會信用制度體系,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嚴厲打擊違法失信行為。《規定》的出臺,將有力推動政務誠信、司法公信建設,有力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推動優化營商環境。
《規定》聚焦影響營商環境的重點領域,聚焦政務、司法領域最突出的嚴重失信行為,聚焦嚴厲、可行的聯合懲戒措施,用十二條“小篇幅”搭建起三方面內容框架。
據介紹,立法調研過程中,社會各界較關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失信問題。國家對市場主體的嚴重失信行為已形成較豐富和嚴厲的懲戒措施,因此《規定》重點選擇政務、司法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情形并規定了較具體的懲戒措施。
為增強約束力,《規定》列舉了嚴重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并規定了可操作的聯合懲戒措施,如對政務、司法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相關責任人,在晉升、績效獎金、出國(境)等方面實施懲戒;對市場主體,在參加政府采購、國企相關責任人晉升等方面實施懲戒。
“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為提高違法成本,《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設定了較嚴厲的懲戒措施。“這些懲戒措施對象,不僅包括相關責任人,也包括法人。”
為落實“過懲相當”原則,增強行為定性與懲戒措施的適應性,《規定》授權縣級以上政府明確的機構和省檢察院、省法院分別負責認定政務、司法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同時授權省政府和省檢察院、省法院分別制定聯合懲戒實施辦法。“考慮到政務、司法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認定以及情節、性質、后果和具體適用的聯合懲戒措施都不盡相同,《規定》重點突出了行為情形和懲戒措施,未細化區分懲戒措施的具體適用。”
(來源:遼寧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