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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第一批執紀執法指導性案例
責編:李曉燕 發布時間:2021-08-24 18:05:53 瀏覽次數:

大連裝備紀委〔2021〕每周一鑒 第32期至第35期

 
   為深入貫徹落實十九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精神和中央紀委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案件審理工作的意見》等規定,精準有效開展對下業務指導,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審理室建立了執紀執法指導性案例制度。今后,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辦理同類案件、處理同類問題時,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
 
   此次發布的案例,聚焦于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針對實踐中存在的性質認定、條規適用、處理處分不精準不恰當等問題,分析了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的表現及特征、不同性質的涉案財物處置、退休后接受此前管理服務對象的宴請等基層實踐中比較關注的問題,闡釋了執紀執法要旨、政策策略把握、定性量紀理由、紀法條規適用等內容,持續釋放出整治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越往后越嚴”的強烈信號。
 
   下一步,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準確把握案例的指導精神,切實發揮指導性案例作用。
 
   一、賀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案(2021年指導性案例第1號,總第1號)
 
 【關鍵詞】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工作紀律。
 
 【執紀執法要點】
 
   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與黨的優良傳統、優良作風背道而馳,為廣大干部群眾所深惡痛絕。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堅決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強調糾正“四風”不能止步,作風建設永遠在路上。2018年9月和2019年6月,中央紀委辦公廳先后印發《關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集中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工作意見》和《關于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工作意見》;2019年6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審理室專門發出通知,要求在審理報告、處分決定等審理文書中,將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中單列表述并處理到位;2021年1月,十九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再次明確提出,要“深化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頑瘴痼疾,讓求真務實、清正廉潔的新風正氣不斷充盈”。今年是“十四五”規劃開局之年,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必須鍥而不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針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精準施治,持續釋放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馳而不息治“四風”樹新風的強烈信號,為“十四五”開局起步提供有效保障。
 
   工作中,對于已經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均作出了明確的懲戒性規定;對于雖未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其他各種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也必須站在講政治的高度,運用“第一種形態”,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基本案情及處理結果】
 
   賀某,中共黨員,某縣國有農場主要負責人。2020年2月,該縣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給各單位配發了電子測溫計、消毒物品等防疫物資,要求安排專人對進出人員和車輛逐一進行查證、測溫和登記,對公共區域定期進行消殺,并向單位職工及時下發防疫物資。此后,賀某召開會議傳達了相關要求,派人領取了防疫物資、制作了進出人員和車輛登記表,并安排2名同志在門崗處值守。賀某認為上述工作已經落實了疫情防控要求,遂不再過問具體落實情況,也未對疫情防控工作實際開展情況進行檢查。2月20日晚7時前后,該縣紀委監委疫情防控監督檢查組在實地檢查中發現,該農場存在門崗處值守人員脫崗、未在門崗處配備電子測溫計和消毒防疫物品、未按規定對人員和車輛進出情況進行檢查登記、帶班領導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了解等問題,隨即要求進行整改。2月21日,賀某在未認真核實整改情況、也未進行集體研究的情況下,直接簽批并向縣紀委監委監督檢查組報送了《整改報告》,稱存在問題已全部整改到位。2月26日下午5時前后,監督檢查組再次進行實地檢查,發現該農場仍然存在未對出入車輛和人員進行檢查登記、電子測溫計存放在儲藏室、門崗處無人值守等問題,導致疫情防控工作存在嚴重隱患。5月16日,該縣紀委經審查,認定賀某作為農場主要負責人,對疫情防控工作僅作一般性安排,未及時督促抓好落實,工作浮在表面、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隱患,應負主要領導責任,決定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指導意義】
 
   1.關于本案處理過程中兩種分歧意見的辨析。
 
   認定是否屬于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必須要準確把握其實質。在本案處理過程中,形成了如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賀某作為農場主要負責人,工作中不負責任,疏于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導致疫情防控工作出現嚴重隱患,應認定為違反工作紀律。
 
   第二種意見認為,賀某作為農場主要負責人,雖然召開會議傳達了工作要求、領取了防疫物資、制作了登記表并安排了值守人員,但僅僅是以會議落實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沒有見諸行動,防疫物資未按規定保管使用,所謂的登記表、值守人員和防控措施也都是流于形式,是用形式上的“表面文章”代替扎扎實實的落實,造成嚴重隱患,應認定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經分析,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特點是“虛”“浮”,不實事求是。從本案所表現出來的現象看,賀某確實存在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問題;但究其問題本質,則是不擔當不作為,工作作風漂浮、不嚴不實,暴露出賀某政績觀錯位、責任心缺失、滿足于做表面文章等突出問題,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的典型表現。
 
   2.關于精準認定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問題。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形式主義背后是功利主義、實用主義作祟,政績觀錯位、責任心缺失,只想當官不想干事,只想出彩不想擔責,滿足于做表面文章,重顯績不重潛績,重包裝不重實效。官僚主義背后是官本位思想,價值觀走偏、權力觀扭曲,盲目依賴個人經驗和主觀判斷,嚴重脫離實際、脫離群眾。”我們在認定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時,要深入學習領悟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善于透過現象,抓住問題本質。
 
   實踐中,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列舉的情形屬于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的典型表現形式外,《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等條款列舉的情形,只要符合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的本質特征,均可認定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情況下,如果將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等問題認定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應該在紀檢監察文書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中予以單列表述。但如果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將某一問題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則不宜重復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但在匯總“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統計數據時,仍應納入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予以統計。
 
 【相關條款】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8月18日)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的;
 
 (二)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
 
 (三)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2020年6月20日)
 
   第三十九條第(三)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二、夏某違規操辦其子婚慶事宜案(2021年指導性案例第2號,總第2號)
 
 【關鍵詞】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借機斂財;涉案財物處置。
 
 【執紀執法要點】
 
   受長期以來形成的歷史文化和社會現實等因素影響,在婚喪喜慶之際宴請賓朋,已成為司空見慣的“習慣”和“風氣”。實踐中,《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并沒有“一刀切”地禁止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但一些黨員干部卻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這類行為容易損害黨員干部形象,敗壞社會風氣,必須保持嚴的主基調,堅持露頭就打,對同時存在借機斂財行為的要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在認定和處理此類問題時,既要依據相關規定認定是否存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和“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并依紀依法對違紀違法所得作出精準處置;又要注意把握執紀執法尺度,明確釋放“越往后越嚴”的強烈信號;還要注意參照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民眾風俗習慣以及單位同事、周邊群眾的認知和評價等因素,作出綜合分析判斷。同時,要重視通過黨員干部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以身作則、率先垂范,在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上切實推進移風易俗、建設文明鄉風,不斷改善農民精神風貌,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基本案情及處理結果】
 
   夏某,中共黨員,某鄉副鄉長。2020年9月,夏某在其子結婚時,邀請該鄉政府5名下屬參加婚宴,收受該5名下屬所送禮金2.5萬元。經查,夏某與上述5名下屬沒有禮尚往來。同時,夏某還邀請25名親屬參加婚宴,收取禮金3萬元。夏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違規收受的禮金2.5萬元被收繳。
 
 【指導意義】
 
   1.關于夏某操辦其子婚慶事宜是否構成“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的認定問題。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一條所規定的“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人員的職權,以及行為人與被其利用的人員之間在職務上雖然沒有隸屬、制約關系,但是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系。判斷是否屬于“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一般來說,應審查核實黨員干部是否使用本單位或者下屬單位、管理服務對象、業務聯系單位的財物、場地、交通工具等物資,是否邀請本單位或者下屬單位、管理服務對象、業務聯系單位的人員參加,等等。在本案中,夏某作為副鄉長,邀請與其沒有禮尚往來的5名下屬參加其子婚宴并收受禮金2.5萬元,可以認定為“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慶事宜。需要指出的是,夏某還邀請了部分親屬參加婚宴,經審查核實,這些人和夏某之間不存在職務上的隸屬、制約關系,不是其管理服務對象,所送禮金數額也沒有明顯超出正常的禮尚往來水平,對于這部分情節不宜認定為違紀違法。
 
   2.關于涉案財物的處置問題。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追究黨紀責任時,處置涉案財物的主要方式為“收繳”和“責令退賠”;在追究監察責任時,處置涉案財物的主要方式為“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其中,追究黨紀責任時對違紀所得予以“收繳”,相當于追究監察責任時對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和“追繳”,通常針對的是實施違紀違法行為所獲得的財物及其孳息收益。具體而言,一是“沒收”是指將違紀違法所得財物強制收歸國有,沒收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二是“追繳”是指將違紀違法所得財物予以追回,追繳的財物退回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依法不應退回的則上繳國庫。三是“責令退賠”通常針對的是違反規定揮霍浪費國有資產,如公款吃喝、公款旅游以及違反規定亂罰款、亂收費獲得的財物等,責令被審查調查人將違紀違法所得的財物予以歸還,財物已經被消耗、毀損的,應當用與之價值相當的財物予以賠償;責令退賠的財物直接退賠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無法退賠的上繳國庫。
 
   本案中,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收繳了夏某違規收受5名鄉干部所送禮金2.5萬元。但在實踐中,我們發現仍有一些紀檢監察機關在涉案財物處置上存在問題。比如,2021年4月,某省紀委監委公開通報的某副縣長借其子結婚之機斂財問題的材料顯示,該副縣長在為其子舉辦婚禮時,宴請該縣部分單位公職人員并違規收受禮金。紀檢監察機關在認定該副縣長的行為違紀違法后,并未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而是要求其將違規收受的禮金全部予以退還。這反映出在當前的執紀執法工作中,對于涉案財物處置還不夠精準,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對此引起重視。
 
   3.關于執紀尺度的把握問題。
 
   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突出表現之一,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嚴肅查處此類違紀行為,取得了顯著成效。但由于受傳統習俗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個別黨員干部依然心存僥幸、知錯犯錯、知紀違紀,導致此類問題仍然較為突出,而且出現了化整為零多次操辦、“退居幕后”遙控辦或者表面循規蹈矩、私下廣發通知,“暗度陳倉”違規辦等各種隱形變異現象。實踐中,有的地方對于到現在仍不收斂、不收手的,根據具體事實、性質和情節,不再僅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而是作出了免職處理,有的還直接給予黨紀政務重處分。上述處理方式有紀法依據。比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一條明確規定,對于此類違紀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有借機斂財或者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對于此類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據此,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始終堅持嚴的主基調,對頂風違紀、屢教不改、情節惡劣的依紀依法作為“情節嚴重”的情形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者從重、加重處理,并可以依照規定同時對其采取調整職務、免職等組織處理措施,點名道姓通報曝光,不斷釋放出整治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越往后越嚴”的強烈信號,發揮執紀執法工作的警示震懾作用。
 
 【相關條款】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8月18日)
 
   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第四十條第一款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第九十一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2020年6月20日)
 
   第四條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十三條 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政務處分:
 
 (一)在政務處分期內再次故意違法,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
 
 (二)阻止他人檢舉、提供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脅迫、唆使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公職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還;屬于國家財產或者不應當退還以及無法退還的,上繳國庫。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三、王某組織公款吃喝并違規接受宴請案(2021年指導性案例第3號,總第3號)
 
 【關鍵詞】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款吃喝;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涉案財物處置。
 
 【執紀執法要點】
 
   公款吃喝、違規接受宴請等行為除浪費國家資財或者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外,還嚴重破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實踐中我們發現,有的黨員干部虛列開支公款報銷違規吃喝費用,這是典型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隱形變異問題,性質惡劣,應加大查處力度,予以嚴肅處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提高發現問題的能力,加大懲處力度,將嚴肅處理違規吃喝問題作為糾“四風”、樹新風的重點,扭住不放、露頭就打,嚴防反彈回潮、死灰復燃。在涉案財物處置上,則要注重區分不同情況,作出精準處置。
 
 【基本案情及處理結果】
 
   王某,中共黨員,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2021年2月19日晚,王某召集本單位5名干部在該縣某酒店聚餐,要求按照人均1000元的標準安排餐飲,所花費的6000元以公車加油費、維護保養費等名目列入該局“三公”經費中予以報銷。3月21日晚,王某在該縣房地產開發商張某經營的日本料理店接受宴請,享受每人定價1888元的套餐。王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被責令退賠公款吃喝費用1000元,被收繳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費用1888元。同時,參加公款吃喝的其他5名干部受到了批評教育,并被責令退賠相關費用5000元。
 
 【指導意義】
 
   1.關于王某違規吃喝行為的性質認定和處理。
 
   本案中,王某的違規吃喝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王某“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二是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王某“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實踐中,對于這兩個問題都應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在涉案財物處置上,紀檢監察機關根據具體案情,在準確認定王某應負擔的公款吃喝費用和接受私營企業主宴請時所對應的餐飲費用的基礎上,責令王某退賠公款吃喝的相關費用1000元,收繳王某接受私營企業主宴請的費用1888元;同時,參加公款吃喝的其他5名干部受到了批評教育,并被責令退賠相關費用。上述處理區分了黨員領導干部和普通黨員干部在違規吃喝問題中的責任大小,對王某作為黨員領導干部的處理力度更重,既體現了執紀工作的精準性,又對其他5名干部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取得了較好的執紀效果。
 
   2.關于違規吃喝問題中的涉案財物處置
 
   涉案財物處置事關案件質量和處理效果,必須嚴格依規依紀依法作出精準處置。實踐中,紀檢監察機關在處理違規吃喝問題的涉案財物時,經常會遇到一些更為復雜的情形,應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區分具體情況,作出精準處置。
 
   一是對于“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問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對于公款吃喝行為,無論組織者還是參加者,都構成違紀。以本案為例,王某和其他5名干部都被責令退賠了相關費用。實踐中,紀檢監察機關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全面審查餐飲清單、報銷憑證等書證,并結合相關人員的交代,準確認定參加宴請者所應負擔的費用,并依規依紀責令其退賠相關費用。需要指出的是,對于《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的問題,或者收受公款購買的禮品、消費卡(券)等的問題,經查證屬實后,應按規定責令本單位接受禮品、消費卡(券)等的黨員干部予以清退或者折價退賠,對于本單位之外的黨員干部收受禮品、消費卡(券)等的應按規定予以清退或者收繳。
 
   二是對于“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問題,如果接受的是公款支付的宴請,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關于“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的規定,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予以定性處理。如果接受的是私營企業主、下屬等管理服務對象個人支付費用的宴請,且能準確認定被審查人所對應的宴請費用,則應依規依紀予以收繳。同時,對于因時間久遠、書證缺失或僅有相關人員交代等原因無法準確區分餐飲費用、且被審查人自愿主動上交相關餐飲費用的情形,實踐中可按主動登記上交處理。
 
 【相關條款】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8月18日)
 
   第四十條第一款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第九十二條 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2020年6月20日)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公職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還;屬于國家財產或者不應當退還以及無法退還的,上繳國庫。
 
   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向公職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贈送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三)違反規定公款消費的。
 
   四、張某退休后違規接受宴請案(2021年指導性案例第4號,總第4號)
 
 【關鍵詞】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退休后接受宴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
 
 【執紀執法要點】
 
   吃喝問題絕非小事小節,而是關系黨在人民群眾心目中形象的“大政治”,對退休黨員干部也不例外。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重拳出擊,“舌尖上的腐敗”得到有效遏制。在持續高壓態勢下,一些黨員領導干部在職期間有所收斂,但在退休后又故態復萌,肆無忌憚接受各種宴請,成為“四風”問題隱形變異的新表現。對于此類問題,一些紀檢監察機關在定性處理上產生了分歧,有的認為不宜認定為違紀,有的則認為應從嚴執紀。我們認為,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是“長期有效的鐵規矩”,黨員領導干部無論退休與否,都應該嚴格遵循黨規黨紀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從政治上深刻認識違規吃喝問題的危害性,堅持嚴的主基調,堅決防反彈回潮、防隱形變異、防疲勞厭戰,持續釋放整治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越往后越嚴”的強烈信號。
 
 【基本案情及處理結果】
 
   張某,中共黨員,某縣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2018年10月退休。2019年1月以來,張某在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和生日期間,先后10余次接受該縣私營企業主王某、李某、趙某等人(均系張某任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期間的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宴請,并飲用年份茅臺酒等高檔酒水,食用高檔菜肴。2021年3月,張某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指導意義】
 
   在本案處理過程中,形成了如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已經退休,不再具有公職人員身份,其接受私營企業主的宴請不屬于“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宜認定為違紀。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雖已退休,但仍具有黨員身份,特別是曾經擔任過領導職務,在當地仍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更應帶頭嚴于律己,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張某的退休時間在黨的十九大之后,中央對于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毫不松懈糾治“四風”的要求已經非常明確,但其仍然不知敬畏,多次接受退休前管理服務對象的宴請。為嚴肅黨的紀律,應將張某的上述行為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同時,鑒于張某已經退休,不再具有公職人員身份,可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廉潔紀律兜底條款)之規定予以定性處理。
 
   經分析,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我們在工作中發現,有的黨員領導干部在退休后放松了紀律約束,認為一旦不再擔任公職,就可以不再遵守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隨心所欲地接受宴請,甚至實施違紀違法行為。對此,紀檢監察機關要始終堅持嚴的主基調,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毫不妥協、露頭就打,持續釋放“越往后越嚴”的強烈信號。
 
   此外,我們在工作中還發現,一些黨員領導干部在退休后不僅違規接受宴請,還收受退休前管理服務對象的禮品禮金,有的甚至借助于“攢飯局”等方式,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大搞所謂的“居中協調”,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對于黨員領導干部在退休后違規收受禮品禮金的問題,同樣應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廉潔紀律兜底條款)之規定予以定性處理,并依規依紀收繳其違紀所得;對于涉嫌受賄犯罪或者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的,則應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這一紀法銜接條款的規定,依紀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相關條款】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8月18日)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